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问答

 

一、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参保人所在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也可从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什么条件?
答:基本养老金也称法定养老金,是按国家规定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养老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同时符合规定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年龄条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执行。即:(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可以办理正常退休。(2)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井下、高低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3)由定点医院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二)根据粤府[2006]96号文规定,2013年6月30日前仍按老办法执行,即将"中人"缴费年限10年的规定放宽到2013年6月30日,给了最后一批"中人"(1998年6月30日参保)15年时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缴费年限15年的统一规定。具体缴费年限规定(请阅读《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宣传问答》五)。

三、 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1、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⑴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⑴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⑵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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