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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根据《关于贯切江门市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江劳社【2005】230号)和《关于被保险人退保问题的处理意见》(鹤劳社【2005】23号)规定:由2005年8月15日起,江门市(含四市三区)外的农民工停保后,本人申请,可退个人帐户中个人交费的本金和利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江门市(含四市三区)户籍的被保险人(含农民工)停保后,暂不办理退个人帐户(不含出国、死亡),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特此通知。

鹤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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