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鹤劳社[200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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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社保年度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08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比例按上年比例不变(具体详见附表);
二、缴费工资:生育、医疗保险费按鹤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48元计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按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计征。缴费工资按参保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0%(2454×300%=
7362),下限为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615×60%=969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工资不能低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1615×70%=1130.5元)。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申报工资不能低于江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其他企业职工的申报工资低于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用人单位须提供上年度职工工资发放的详细资料。
三、所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须在2008年6月25日前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工资,逾期不申报者按江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0%确定缴费工资。
附:鹤山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表
鹤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市地税局
鹤山市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2008.7~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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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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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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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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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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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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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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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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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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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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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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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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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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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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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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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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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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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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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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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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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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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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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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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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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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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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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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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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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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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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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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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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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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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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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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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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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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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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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按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计征。
2、工伤、女工生育、医疗保险费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48.00元计征。
3、农村户口的员工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