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1、申报参保
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批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社会保险登记,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地税局);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人代码证》、《基本帐户证》;
(5)有关批准成立成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6)其他。
2、申报缴费
(1)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不能低于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300%;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不能低于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最高不超过300%,
(2)填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减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①首次参保凭《社会保险登记表》;
②职工本人《劳动手册》、劳动合同书;
③其他调动介绍信、证明等。
(二)连续工龄和标准工资的核定
1、凡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以前参加工作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固定职工,都必须进行连续工龄和档案标准工资的审核确定。
2、参保单位申请核定连续工龄时,必须填报《工作人员基本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人事档案原件。
(三)终止投保
填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减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被保险人《劳动手册》或《社会保险手册》;
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调动介绍信:
3、其他证明。
(四)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
l、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出。
申办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出业务时,要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开户行、户名、帐号等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地税部门出具的结清欠缴社会保险费、罚款和滞纳金的凭证。
(2)该职工工作变动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接收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函。
2、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
职工从统筹范围以外的单位到本地区工作时,应到原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后,凭原投保单位的《社会保险手册》等资料到本单位所在的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五)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原登记单位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单位自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后,要缴清单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六)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时间
1、新成立单位,必须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 费。
2、新增投保必须在用人单位与被保险人形成劳动关系的三十日之内。
3、每月25日前办理终止下月缴费手续。
4、已参保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的调整申报为每年的5月。
5、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年审一次,年审期为每年的10月起到12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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