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政策法规,做好银行代发养老金。每年五月拟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测算,七月起按新的待遇调整。负责被保险人养老待遇的发放,市直退(高)休人员每月十日可领到养老金。
(二)退休有关待遇的申报:
1、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到法定退休年龄前1个月 (或当月)办理申报手续,次月享受待遇。干部凭人事局已批复的《干部退休审批表》,工人凭
劳动保障局已批复的《工人退休申请表》,劳动手册和个人工商银行帐号,我科即时办理,并打印一份《养老金计发表》给被保险人。留一份《干部退休审批表》或《工人退休申请表》由我科存档,收回劳动手册注销。
2、不符合每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由单位或本人凭身份证和劳动手册报我科即时办理,凭待遇计发表,交基金管理科办理给付手续。
3、退(高)休出国(含港澳台)定居时,由原单位(或其本人)提供出境通知在我科办理登记;领取养老金时提供所在地的中国领事馆开出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单位或家属办理。
4、退(离)休人员死亡后,由单位或家属提供死亡证,填写《养老金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以死亡证日期为准,下月起终止养老关系,并一次性计发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费和3个月的抚恤金,即时办理后,凭待遇计发表,交基金管理科办理给付手续。
5、退(离)休人员每年1-5月要进行年审,有单位管理的退(离)休人员由单位绕一办理;退休的合同(临时)工和无单位管理的退(离)休人员由本人持身份证直接来我科办理;如本人因行动不便或特殊原因不能前来,可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生存证明委托他人前来办理;逾期年审的,我科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待补办年审后再补发养老金。
6、退(离)休人员如需修改养老保险的有关资料,必须提供确切的依据,填写变动表一式两份,办理后,双方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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