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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一)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社保局和医疗保险待遇科,并在15日内书面报告社会保险基金局。逾期不报告的,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事故进行定性,由单位转交社保局一份定性结论书作备案。

(三)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在医疗终结30日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残评定,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

(四)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或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1-10级残疾的,在收到伤残等级结论后30日内,办理申报工伤保险补偿。填报《江门市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江门职工因工伤残情况证明书

2、医疗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病历;

4、转院申请表、控制药物和特殊检查申请表;

5、医嘱,特殊检查报告单等相关资料:

(五)被保险人因工死亡的职工,单位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并填写《江门市职工因工死亡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供以下资料:

1、死亡证明资料。

2,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资料。 六,领取残疾退休金或长期生活补助费的被保险人应向社保局养老待遇科提供由单位或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在每年6月和12月份出具的生存证明,年满16周岁的被保险人,如在普通中学或职业中学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就读有效证明。由养老待遇核发残疾退休金。

(七)单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有效期为一年。单位未在有效期内申请的,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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