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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一)享受条件: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已婚的女被保险人符合计划生育的。

(二)给付待遇标准:

顺产1800元,难产2100元。

(三)办理有关程序:

被保险人生育后一个月内办理,由单位填报社保局印制的《江门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下列证明资料原件:

<一>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给产妇的《计划生育准生证》;

<二>产妇本人身份证;

<三>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属难产的需有医院开具的难产证明);

<四>单位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开具收据并注明本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

(四)医疗保险待遇科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基金管理科将生育保险待遇款一次性划入单位开户的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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